供應商需維護勞工的人權並給予尊重及平等對待,包括所有勞工、臨時工、工讀生、約聘人員和其他類型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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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選擇職業
不得使用受迫性勞工、非自願監獄工等或販賣人口,所有工作均為自願,勞工擁有自由離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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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童工
不得在任何工序中使用童工,供應商應遵守所在地之所有就業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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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
供應商應遵守當地每日及每週工時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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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與福利
應依照當地相關的薪資法律支付工資,包括最低工資、加班時數和法定福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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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待遇
應建立無騷擾的工作環境,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性騷擾、心理脅迫、辱罵或不合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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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歧視
供應商於僱用或就業實務中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取向、族群、殘疾、宗教、政黨或婚姻狀況進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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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社與集體協商之自由
依當地法律,供應商尊重所有員工組織和參與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的權利。
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供應商及其下游供應商必須以符合道德誠信的行為從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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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經營
於所有商業互動中應秉持最高的誠信標準,以零容忍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業務往來應透明且準確地記錄,並推動監控程序以確保符合反貪腐法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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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不當利益
不得提供、允諾、給予或接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當利益。此要求包含提供、獻予或接受任何有價物(不論是直接或間接),以取得或保有業務、將業務指派他人或取得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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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
業務往來資訊應依照適用的法規與普遍業界慣例加以揭露,不可偽造記錄或虛偽報導供應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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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
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在其受到保護的情況下移轉技術和專業知識,同時須保護客戶與供應商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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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廣告與競爭
應遵守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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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身份與杜絕報復
除非法律禁止,應訂定程序以保護供應商和員工檢舉者,並確保其身份之機密性和匿名性,並制定溝通程序供員工表達疑慮不用害怕被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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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衝突礦產之來源
應於政策上規定確保其製造的產品中所使用的礦產並無直接或間接資助嚴重侵害人權的武裝犯罪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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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
應合理的提供任何業務往來者(含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員工)的個人資訊保護。在蒐集、儲存、處理、傳輸和分享個人資訊時應遵守隱私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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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衝突
供應商應確認防止可能和謚嘉紙業發生利益衝突,且可能對謚嘉紙業造成損害的事件或情況發生